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文化书院(以下简称“书院”)的学术自律建设,强化规则意识,遵循学术制度,维护学术诚信,担当社会责任,促进文化交流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《中国文化书院章程》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书院秘书处、分支机构及书院导师、理事和会员。
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在学术研究、学术交流、成果评审、论著发表、人才评价等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制度。
第二章 基本学术自律制度
第四条 书院导师、理事和会员在科研活动中应做到:
1、在课题申报、项目设计、数据资料采集与分析、公布科研成果、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,遵守诚实客观原则。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,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。
2、在发表论文或报告中引用他人论点时,应尊重知识产权,如实标引。
3、搜集、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,公开研究成果、统计数据等,应实事求是、完整准确。
4、书院导师、理事和会员应积极参加书院组织的相关学术交流和研讨等活动。
5、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存在的直接、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,不得利用学术研究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6、以身作则,率先垂范,自觉接受监督和批评,共同抵制学术不正之风,遏制学术不端行为。
第五条 在进行相关领域研究、论文发表、著作出版等学术活动的过程中,应避免以下学术不端行为。
1、抄袭、剽窃、侵吞、篡改他人学术成果;
2、伪造或者篡改数据、文献;
3、编造事实,伪造注释;
4、一稿多投,重复发表研究成果;
5、未参加研究而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;
6、未经他人许可,不当署名;
7、代写学术论文,捉刀代笔;
8、伪造学术经历、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;
9、借课题研究之名,谋取不当利益;
10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。
第三章 监管与处理
第六条 针对学术问题的举报,书院秘书处在接到调查人员提交的事实认定建议后,于15个工作日将事实认定意见提报书院常务理事会。
第七条 书院常务理事会根据秘书处提出的事实认定意见,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。
第八条 调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,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结果等信息。
第四章 附则
第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书院常务理事会。
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