书院会员

    《会费管理办法》

    中国文化书院

    会费管理办法

     

    第一章 总则

    第一条 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(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,民政部根据2016年2月6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修订)、财政部、民政部《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》(民发〔2006〕123号),国家发改委、民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《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》(发改经体[2017]1999号)、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》(国办发[2020]21号)等法规、政策文件规定,及中国文化书院(下简称“书院”)章程,结合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。

   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收取和使用,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书院章程,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。

    第三条 会费的收取和标准由书院会员大会审议决定。本办法由秘书处依授权拟订,报会员大会审议,并由出席会员投票表决,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  第四条 会费的使用要按照量入为出、厉行节约的的原则,主要用于书院为会员提供的各类服务,以及书院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事业发展。

    第二章 会费的标准、收缴和使用管理

    第五条 会费标准

    (一)单位会员:企业会员10000元/年;社会组织会员2000元/年。

    (二)个人会员:200元/年。

    (三)荣誉会员免缴会费。

    第六条 会费用途

    书院会费用于书院为会员提供的各类服务,以及书院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事业发展。其中,为会员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:

    1、搭建交流和联谊的平台,促进会员与导师之间、单位与个人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,加强信息沟通,鼓励资源共享;

    2、为会员提供学术或文化交流方面的咨询服务;

    3、赠送或优惠价购买书院出版物。

     

    第七条 会费收缴

    (一)会员会费直接交纳给书院。书院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不可收取会费。

    (二)书院会费收取和管理由秘书处负责,秘书处配备专(兼)职财会人员。会费收缴后,开具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。

    (三)会员于每年6月30日前,按照前述会费标准交纳当年会费。新入会会员需在办理入会手续同时缴纳当年度会费,此后以自然年度续费。

    (四)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。会员无论以何种原因退会,已交的未到期会费均不予退还。

    (五)如遇特殊情况,缴纳会费有一定困难的单位会员,可提出申请,经书院理事会审核批准,可免缴当年会费。

    第八条 监督管理

    (一)书院按照国家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,加强会费的使用控制和过程管理,并接受国家审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对会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、检查。

    (二)书院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,并向会员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。并在每年社团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。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  第三章   附则

    第九条 生效

    本办法经中国文化书院2023年5月6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。授权书院秘书处负责执行和解释。

    发布时间:2023-04-10 15:09:22